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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建设局关于进一步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基本程序和加强设计质量监管的通知

东莞市建设局关于进一步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基本程序和加强设计质量监管的通知
(东建技〔2009〕14号)


各勘察、设计企业,施工图审图机构:

  2007年以来,为保证新开工项目符合法定程序,保障工程的质量安全,我局依法加强和规范对新开工项目的管理,从实际情况看,大部分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企业能够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认真做好项目前期工作,对保证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仍有个别建设单位和企业,不重视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违反基本建设程序,甚至不报批初步设计,直接进行施工图审查,事后又要求我局予以确认、帮助解决项目开工前期手续办理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这种行为,不利于正确引导项目依法建设、营造和维护正常的投资建设秩序。为坚决制止此类现象,我局将进一步规范市场秩序,严格工程建设程序,依法加强设计质量监管,促进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等各方责任主体认真贯彻落实工程设计质量的有关法律、法规,从2009年3月15日起严格执行以下规定:

  一、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

  勘察、设计企业在承揽勘察设计任务时,其项目应当具有规划部门核发的规划设计要点、建筑物“三线图”(用地红线、建筑红线、道路红线)和各项工程技术指标。对未取得规划部门核发的规划设计要点、建筑物“三线图”和各项工程技术指标的建设项目,勘察、设计企业不得出具勘察报告、初步设计图纸和施工图图纸,施工图审查机构不得对其勘察报告、施工图图纸进行审查。

  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取得立项、国土、规划、环保等职能部门的批准文件后方可进行初步设计,只有在取得我局核发的初步设计审查批复及加盖我局“初步设计方案已经审查”图章的初步设计文件后,建设单位方可将施工图图纸送审图机构审查。对未取得初步设计审查批复先行将施工图纸送审查机构审查的,一经查实,将根据《广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省人大第74号公告)第三十条规定对建设单位进行行政处罚,并通过报刊、网站等媒体向社会公示。

  在项目取得初步设计审查批复5天后,审图机构方可对审查合格的项目出具审查合格书,并报我局备案,彻底杜绝目前个别审图机构存在的重效益、轻质量,重时限、轻把关的现象。施工图审查机构对明知项目未取得初步设计审查批复仍先行接受建设单位委托进行施工图审查或以出具“技术审查合格报告”等变相形式的报告代替审查合格书的,一经查实,我局3个月内不接受该审图机构的任何项目备案,并作为不良行为记录在企业的《信用管理手册》中对外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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