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建设局关于加强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的通知
(东建技〔2009〕16号)
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企业,施工图审查机构:
根据《
广东省建设厅委托实施行政许可项目》(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28号)规定,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批为行政许可事项,广东省建设厅委托各地级以上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为该事项的实施机关。为加强对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工作的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各建设单位应按照原建设部《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11号)、《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技术要点》(建质〔2006〕220号)和《广东省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查细则》的有关要求向东莞市建设局申报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具体要求详见“东莞建设网-办事指南-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办事指南”)。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未经抗震设防审查的,市建设局不予受理其初步设计审查,各施工图审图机构不得进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
二、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的抗震设防审查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审核申报材料,确定审查专家组。建设单位向市建设局技术科提交申报材料,对资料符合要求的,市建设局从广东省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查专家委员会中抽取5名专家,组成项目审查专家组,确定专家审查会时间、地点;建设单位至少在召开抗震设防专项审查会前五天将申报材料送至各专家;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查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二)召开抗震设防专项审查会。审查会由市建设局负责组织建设、勘察、设计单位的建筑、结构、勘察等专业负责人及该项目施工图审查机构的负责人参加,抗震设防专项审查会由专家组组长主持,专家研究、讨论并现场形成书面审查意见。
(三)形成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批复。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应根据专家审查会书面审查意见修改、补充和完善工程抗震设计,市建设局自收到修改、完善后的抗震设防专项文件起20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条件的项目发出行政许可批复;对违反国家基本建设程序的项目(如立项、国土、规划、环评手续不齐全),将作出不予建设行政许可的批复,并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