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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建设局关于加强施工、监理企业《信用管理手册》管理和年度复查工作的通知

东莞市建设局关于加强施工、监理企业《信用管理手册》管理和年度复查工作的通知
(东建市〔2009〕17号)


  为加强施工、监理企业信用动态管理,充分运用信用监管平台和加强事项审批后的监督检查,规范已领《信用管理手册》的施工、监理企业在莞经营行为,杜绝企业在莞发生挂靠、转包、违法分包的行为,现结合企业《信用管理手册》年度复查工作,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实行企业资料确认制度和承诺制度。为加强施工、监理企业在莞信用档案管理,从2009年4月1日起,对市外施工、监理企业实行资料确认制度和承诺制度。

  (一)企业资料确认制度。对企业提交的在莞分支机构负责人(施工企业为行政、技术、安全生产负责人;监理企业为行政、技术负责人)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寄回企业确认。

  (二)企业承诺制度。原由企业在提交书面申报资料时需出具的《自觉遵守和维护建筑市场秩序承诺书》(以下简称《承诺书》),改由建设局以挂号信形式寄回企业,经企业确认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名盖章后寄回建设局。

  从建设局发出挂号信之日起一个月内未收到企业寄回有效的《承诺书》和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的,对企业提交的申领《信用管理手册》资料作退件处理;三个月后企业方可再次提交申请。对已领取《信用管理手册》的企业,将结合企业手册年度复查结论分别作出处理。

  二、实行企业《信用管理手册》签收制度。从2009年4月1日起,市外企业在莞分支机构办公场所、书面申报资料和机构管理人员经核查符合要求的,在收到企业寄回的《承诺书》和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后,由建设局以挂号信形式将《信用管理手册》(在实行企业IC卡后为企业IC卡)寄回企业签收,在建设局收到企业寄回的“收到凭证”后正式启用。

  三、实行企业承接工程合同确认制度。为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监理合同履约监督,保证合同依法依规实施,从2009年4月1日起,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施工、监理合同备案企业确认制度。由建设局将已备案合同的“第一部分”复印件以挂号信形式寄回企业确认,加盖公司公章后1个月内寄回建设局。

  四、实行企业在莞分支机构管理人员到位核查制度。为加强对企业在莞分支机构的管理,进一步强化“三个固定”(一是企业在莞有固定的办公场所;二是有固定联系方式和电话;三是企业在莞有固定管理机构人员,特别是施工企业要按规定配置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管理,从2009年7月1日起对企业在莞分支机构管理人员到位情况,根据企业的信用等级实行差别化核查制度。

  (一)核查对象。企业在莞分支机构管理人员;施工企业为行政、技术、安全生产负责人和2名机构专职安全员;监理企业为行政、技术负责人和3名总监理工程师、6名岗位专业监理工程师。

  1、对A级企业实施低频率的日常检查,每季度1次对企业进行人员到位核查;

  2、对B级企业实施适度频率的日常检查,每月1次对企业进行人员到位核查;

  3、对C级企业实施较高频率的日常检查,每两星期1次对企业进行人员到位核查;

  4、对不定级企业和在莞无承接业务记录的其它等级企业,将实施重点防范、高频率的日常检查,每星期1次对企业进行人员到位核查。

  (二)核查方式。由分支机构行政负责人带队,与其他管理人员一起持本人证件按规定时间到建设局办事大厅进行核对(具体核查方式另行发文)。

  (三)处理方式。对企业累计人员不到位达到20%人次的,建设局将对企业作出暂时停止使用《信用管理手册》1年、网上取消信用档案处理(保留不良行为记录公示)。对企业累计人员不到位达到30%人次的,建设局将对企业作出暂时停止使用《信用管理手册》2年、网上取消信用档案处理(保留不良行为记录公示)。

  五、实行《信用管理手册》年度复查制度。按照“《信用管理手册》使用说明”的第2、3、5、6条规定,对在莞已领取《信用管理手册》的施工、监理企业,重点开展企业在莞经营行为是否存在挂靠、转包、违法分包行为或以围标、串标为目的、不履行合同行为,以及在莞经营行为的良好记录、不良记录的年度复查工作。

  (一)复查期限。按照“东莞建设网-业务信息-企业信息-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审批时间”之日起一年复查一次;企业应在到期前2个月向建设局提交复查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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