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建设局、东莞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变更房地产项目车位、车库销售程序的通知
(东建〔2009〕4号)
各镇(街)规划建设办,松山湖规划建设局,虎门港、生态园管委会办公室,各镇(街)房管所,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
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1998年7月29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08年11月28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订)已经发布(以下简称《条例》),并于2009年3月1日起实施。《条例》第六章第五十四条规定:建设单位依法取得车位、车库权属登记后方能出售车位、车库。建设单位应当在出售车位、车库一个月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区域全体业主,并在物业管理区域的显著位置公示拟出售车位、车库的产权证明和出售价格。拟出售车位、车库数量少于本区区域房屋套数时,每户业主只能购买一个车位、车库。
依据《条例》内容,结合我市的实际工作情况,现就我市房地产项目的车位、车库销售程序作出如下规定,请遵照执行:
一、开发企业取得房地产项目车位、车库的《东莞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施工竣工验收备案证书》后,才可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二、开发企业销售房地产项目的车位、车库前,必须在该项目物业管理区域的显著位置和网上售房系统对拟出售的车位、车库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一个月。公示要求如下:(1)公示资料:拟出售车位、车库的平面布置图、价格和计划开始销售时间;(2)项目物业管理区域的公示位置:房地产项目主出入口(同时开发企业在各楼栋电梯口或楼梯口公示发售车位通知)。
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车位、车库公示完毕,并办理车位、车库的权属登记证明书后,开发企业方可进行车位、车库销售活动。
开发企业出售车位、车库时应严格遵守《
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六章第
五十四条的规定。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此前取得预售许可证的车位、车库按原规定办理销售、确权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