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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献血屋建设与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

三、建筑与环境

  第七条 献血屋应设置在远离污染源、交通便利、人流量大、易于设置醒目标志的地方。
  有条件的应预留开展小规模招募活动的空地,最好预留3-5个汽车停泊位。应尽量减少周围环境的露土面积,可采用铺设水泥硬化地面或铺植草坪等绿化措施,起到保护环境及滞尘作用。
  第八条 献血屋面积应能满足其任务和功能的需要,使用面积应不小于40平方米(如开展机采成分业务应不少于50平方米),新设置的献血屋面积应不小于80平方米;地面、墙面平整,光滑,无缝隙,易于清洁和消毒,防止人员和血液受到污染。
  第九条 献血屋分区合理,至少应有献血登记区、征询体检区、初筛化验区、采血区、献血后休息区、仓储区,并有明显的区域标识;工作流程设置合理有序。
  第十条 献血者征询体检区应具备进行保密性征询和体检的条件。
  第十一条 保证有充足的供电、供水设施;具备及时、可靠的通讯设施,包括电话和网络;消防设施符合有关规定,具备紧急疏散的通道或配备相应的安全标识;具备防盗、防止动物、昆虫进入的设施;室内照明的亮度应适合采血人员的采血作业,具备应急照明设施。
  第十二条 采血区域应安装空气消毒灯,具备条件的可以安装空气消毒器。

四、设备与物料

  第十三条 设备的配置应能满足采血业务的工作需要,所有设备必须满足其预期使用的要求。
  第十四条 配备无偿献血宣传设备:电视机、DVD、宣传板等,电视机(DVD)放置位置合理。
  第十五条 献血者初筛体检设备应包括:体重秤、血压计、听诊器、温度计等。
  第十六条 采血设备应包括:采血秤、采血椅、采血操作台、热合机、献血反应观察床等。
  第十七条 应配备储血专用冰箱(4℃),容量能满足血液暂存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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