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人体器官移植监管工作通知的通知
(苏卫医〔2009〕41号)
各市卫生局,厅直属有关医院:
为推动人体器官移植的法制化、规范化管理,现将《
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人体器官移植监管工作的通知》(卫医管发〔2009〕55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认真学习《通知》精神,牢固树立依法执业意识
各地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部准予开展人体器官移植的医院(以下简称移植医院)要认真学习领会《通知》精神,严格按照《
人体器官移植条例》、《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境外人员申请人体器官移植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加强组织领导,狠抓制度落实,强化责任追究。进一步加强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的培训工作,切实增强相关人员对人体器官移植工作特殊性和重要性的认识,不断提高依法行政和依法执业意识,保障患者的合法权益。
二、加大监管力度,推进我省人体器官移植工作健康发展
各地卫生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医疗机构医疗行为的监管工作,促进医疗机构医务人员依法执业。进一步加大对违反相关规定行为的查处力度,对违反《
人体器官移植条例》和卫生部有关规定开展人体器官移植的医疗机构和相关人员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对涉嫌构成犯罪的,要及时移交司法机关查处,绝不姑息。各移植医院要不断完善本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重点加强对活体和涉外器官移植的管理,充分发挥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与伦理委员会的作用,坚决杜绝“旅游移植”和器官买卖行为的发生,坚决杜绝卫生部《通知》中“一票否决”事项的发生,不断促进我省人体器官移植工作在规范化、法制化轨道上健康发展。
三、组织开展专项检查,切实解决突出问题
各市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通知》要求,于7月15日前对未获准开展人体器官移植的所属医院是否违规开展人体器官移植的情况进行专项检查,一旦发现违规行为,必须立即责令其停止开展人体器官移植,同时按卫生部《通知》要求严肃处理。各移植医院要在7月15日前完成自查工作。各市卫生局、各移植医院务必于7月15日前以书面形式报我厅医政处。我厅将组织专家于7月21-23日,对移植医院开展人体器官移植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各地、各单位要扎实做好自查和整改工作,随时做好迎接卫生部检查的准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