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工作的通知
(苏卫综合〔2009〕10号)
各市卫生局、爱卫办,省卫生监督所、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近日,省政府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切实加强饮用水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苏政办发〔2009〕54号,以下简称“通知”),明确要求从做好饮用水源地保护、加快饮用水设施建设、加大饮用水水质监管力度、加强饮用水安全监管工作的组织领导等四个方面,进一步加大饮用水安全监管工作力度,切实保障饮用水水质安全。其中要求卫生部门“要完善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监督监测体系,建立生活饮用水卫生监测信息发布、卫生监督信息公示制度,根据实际定期对各类供水单位的供水水质进行卫生监督监测”,通知也明确了政府实施水质监管、水质检测所需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确保供水水质监管公平、公正和公信。为认真贯彻落实通知精神,有效保障饮用水水质安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加强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工作的组织领导
饮用水安全事关广大群众身体健康,事关社会稳定大局。各地卫生行政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一步加强对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工作的组织领导,充分发挥爱国卫生、卫生监督和疾病控制在饮用水卫生安全工作中的作用,完善生活饮用水的卫生监督监测体系建设和制度建设,认真组织制定并有效落实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计划,落实水质监督监测工作责任。各地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编制完善本地区饮用水卫生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增强应急处置能力,有效应对各类饮用水安全突发事件。要切实保障水质监督监测工作条件和经费安排,落实应急保障措施,确保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工作各项要求落到实处。要加大对供水企业的卫生监管力度,强化供水企业第一责任人的责任意识。
二、进一步完善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监督监测体系
各地要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和《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以下简称“国家标准”)等法律法规和标准赋予卫生部门的职责,充分利用卫生监督体系和疾病预防控制体系的资源,进一步完善本地区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体系,要完善饮用水卫生安全管理工作规范和制度,健全组织管理体系,提高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能力。近期,各地要组织对辖区内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能力情况进行一次自查,要对照标准对存在问题及时整改和完善,我厅将适时组织对各地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能力建设情况进行督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