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要成立专门的管理机构,有专职机构负责人和联系人,配备熟悉职业技能培训、考核工作的专职管理人员,明确岗位职责。
3、要具有符合国家职业标准要求、与培训专业(职业、工种)相对应的规范的培训计划、教学大纲、教材、教学日志、、学员登记表、考核登记表、培训情况统计表和就业去向登记表等材料。
四、管理考核
(一)培训基地由市劳动保障部门负责业务指导,实行动态管理和年度考核。考核的主要内容是: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培训条件、设备更新、经费使用情况,规章制度执行情况和培训、鉴定、取证情况,以及培训诚信度和社会认可度等本办法所述的各项内容。
(二)培训基地的培训计划每年初报市劳动保障部门备案,每月底报一次计划实施情况,年终报送年度培训成果和工作总结。
(三)对管理秩序混乱,培训条件和培训成果差的培训基地,市劳动保障部门提出限期整改意见。
(四)对不接受管理、不接受年度考核、不按有关规定开展培训工作、在规定的整改期限内无明显改进、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或培训成效不好的培训基地,市劳动保障部门将取消其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资格,并予以公示。
五、奖惩措施
(一)培训基地的培训成果补贴。对培训并取得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人员,按照高级工每人100元、技师每人500元、高级技师每人100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
(二)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的培训成果,由市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审核确认, 除特殊工种外,应以在本市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为准。
(三)对积极创造条件、开拓培训思路、取得明显成效或较好完成劳动保障部门赋予的承办技能大赛等各项任务的培训基地,给予适当补助,用于更新设备、提升质量、扩大规模和开发新职业等项目。
(四)对考核不合格的培训基地,将取消当年的培训成果补贴。
(五)培训基地建设资金和培训补贴经费,从再就业资金中列支,专款专用,专项用于基地建设和高技能人才培养。
(六)市劳动保障局和市财政局根据需要可随时检查培训基地的培训工作、经费使用情况及有关规定的执行情况。
六、凡与本办法有关条款不一致的规定,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