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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南京市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考核补贴办法》(暂行)的通知

  1、面向技工学校等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和具有同等学历的中级技术工人,开展高级技工学制教育。

  2、面向社会上持有高级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或企业高级工,开展技师、高级技师培训。

  3、面向高等学校毕(结)业生中尚未就业的人员,采取独立组织或与高等院校联合办学方式,培养具备较高文化层次的高技能人才。

  4、完成劳动保障部门安排的培养、选拔高技能人才的其他工作。

  三、基本条件

  (一)行为规范

  1、应具有良好的办学诚信度,注重教学质量,明确收费标准,兑现承诺事项,严格按照培训范围和层次开展相关专业的培训,学员和社会认可度高,无实证投诉现象。

  2、培训工作规范,无违法违规行为;培训场所符合安全标准,无安全隐患,不发生重大事故。

  (二)培训场地

  1、具有独立的办公场所及相应办公设备,办公用房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应配有适用的办公桌椅、计算机、文件档案柜等。

  2、理论教室,不少于4个标准教室,并配备课桌椅、讲台、黑板、多媒体等基础教学设备;具有良好的照明和通风条件。

  3、配有至少可供30人同时进行实习的固定专用场所,并且场所符合环保、安全、消防等要求。

  (三)培训设备

  1、按照高、新、长、前的要求,配置满足教学、实验、实习等培训需要的设备设施。

  2、根据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加大投入,不断更新、增加设备设施,满足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发展要求。

  3、每一工种工量具、仪器仪表等设备的数量应满足30人同时进行实习,完好率达95%以上,并达到保证培训质量的要求。

  (四)师资队伍

  1、教师应具备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或本职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2、专职教师不少于教师总数的1/4。每个职业(工种)专职理论教师和实习指导老师不得少于3人。

  3、专职教师应定期到企业一线进行轮岗实训,充分掌握企业需求和技能需要,累计轮岗实训时间每年不少于1个月。

  (五)内部管理

  1、要制定一整套规范的培训工作制度,建立教学管理、教师管理、学员管理、财务管理、设备设施管理、卫生安全管理等各项管理制度,并上墙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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