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南京市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考核补贴办法》(暂行)的通知
(宁劳社培〔2009〕14号)
各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
现将《南京市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考核补贴办法》(暂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ОО九年四月十日
南京市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考核补贴办法(暂行)
为进一步推进我市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以下简称培训基地)建设,提高培训基地的工作成效,现根据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高技能人才培养示范基地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和<考核评估细则>的通知》(苏劳社培[2007]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建设要求
(一)培训基地要根据我市高技能人才需求,确定培训项目,重点开展高(高端职业和技能)、新(新兴职业和技能)、长(长周期技能开发)、前(前瞻性技能开发)类职业培训项目;减少社会培训机构已普遍开展的培训项目,增加产业技术和职业发展新需要的培训项目;淘汰技术标准和设备设施落后于技术发展的培训项目,增加技术水平高、工艺新、设备设施先进的培训项目。
(二)培训基地应加强高技能人才研究开发能力,面向企业职工和社会公众正常开展高级工、技师和高级技师培训,并能承担全市相关职业(工种)的师资培训任务。
(三)培训基地的培训专业特色鲜明,培训质量高、效果好,能积极承办全国、省和市级高技能人才技能竞赛。
二、工作任务
(一)企业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的任务
1、面向企业或社会上持有中高级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开展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培训。
2、面向企业职工,实施岗位适应性培训、转岗培训、师傅带徒弟培训、技能提升培训等,开展岗位技能竞赛和练兵比武,表彰奖励技术能手。
3、面向中小企业,开展委托培训和订单培训。
4、面向职业教育培训机构,开展校企联合培训,提供兼职教师、实习场所和设备,承担实习或见习任务。
5、完成劳动保障部门安排的培养、选拔高技能人才的其他工作。
(二)职业院校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的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