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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农转企”人员办理退休手续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农转企”人员办理退休手续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宁劳社险管〔2009〕4号)


各区县劳动保障局:

  为进一步做好原农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转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农转企”)后,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享受相关待遇的工作,现就“农转企”人员办理退休手续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办理退休手续

  (一)以自由职业者身份参保的“农转企”人员,在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时,携带《原农保参保人员农保与企保关系转接审核表》(以下简称《审核表》)原件与复印件、身份证和户口簿的原件与复印件到办理“农转企”手续的所在区提出申请,由该区相关部门凭《审核表》原件、复印件以及由“农转企”人员签名的《参保人员办理退休(定期生活费)报审表》(以下简称《报审表》)到市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结算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企保中心”)为其办理退休手续。

  (二)以单位职工身份参保的“农转企”人员,由所在单位携带上述资料和职工档案办理相应手续。

  (三)经市企保中心审核批准退休的“农转企”人员,在市或区社保经办机构缴纳相应的社会化管理服务费后,由市企保中心计算退休待遇,发放退休证。

  (四)“农转企”退休人员从法定退休年龄次月起领取养老待遇。

  (五)《审核表》原件交市企保中心留存,复印件退还本人。

  二、关于“农转企”人员退休后享受医保待遇问题

  “农转企”人员,经审核批准退休后,退休前以单位职工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须男满30年、女满25年,不足规定缴费年限的,在办理退休手续时,原则上由用人单位以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单位费率一次性补足所差年限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方可享受退休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退休前以自由职业者身份参保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须男满30年、女满25年,且基本医疗保险连续缴费年限不少于10年,不足规定缴费年限的,应以退休时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单位费率一次性补足所差年限(按所差的最长缴费年限计算)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方可享受退休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基本医疗保险费补缴部分不补划个人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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