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查处违法计划生育药械和技术广告。严肃查处未经审查批准发布计划生育药械和技术广告的行为,查处篡改或超出批准内容对计划生育药械和技术进行虚假违法宣传的行为。
(四)查处违法使用计划生育药械和技术的行为。查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医疗机构使用假冒伪劣计划生育药械的行为;规范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使用终止妊娠药物、促排卵药品的行为。
(五)严厉打击无证生产、经营、使用计划生育药械的行为,打击无证生产、经营成人“性用品”的行为。重点打击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擅自生产计划生育药械的违法行为,打击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或未经备案擅自经营、销售计划生育药械的违法行为;打击无照生产、销售成人“性用品”的违法行为;打击末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黑诊所”及无相应行医资质的人员非法进行人工终止妊娠和使用促排卵药品的行为;重点查处擅自出厂、销售和进口应取得而未取得强制性认证证书产品的违法行为,重点打击伪造或冒用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的违法行为。
(六)查处生产和销售有质量问题并对消费者人身及财产安全造成严重损害的成人“性用品”的违法行为;查处违法成人“性用品”广告。
(七)建立完善计划生育药械和成人“性用品”监管机制。调查研究计划生育药械和成人“性用品”市场准入、生产、经营、广告宣传、使用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进一步建立长效监管机制。
三、组织领导及部门职责
全市专项整治行动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市上由市人口计生委牵头组织,市公安局、卫生局;工商局、质监局和食品药品监管局分工负责,全力配合。成立兰州市计划生育药械市场专项整治行动协调领导小组(见附件1),下设办公室(见附件2),办公室设在市人口计生委。
县区专项整治行动在各县区政府的领导下统一进行。
(一)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具体负责起草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协调推进相关工作;建立信息沟通和协调通报制度,掌握各部门的工作进展;协调并负责向市上分管领导汇报工作进度和向社会发布相关信息,定期公布专项整治行动取得的成果、典型案件查处情况;组织各部门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开展规范使用计划生育药械科普宣传活动。
负责清理整顿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使用假冒伪劣计划生育药械的行为;规范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技术服务人员使用终止妊娠、促排卵药品的行为;查处将国家免费供应的避孕药具有偿销售的行为。科学规划计划生育药械供应发放渠道,合理配置计划生育药械资源,努力提高群众对计划生育药械的可及性和便捷性。积极探索建立计划生育药械市场的长效监管机制,开展计划生育药械社会营销监管,研究计划生育药械使用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政策性建议。
(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主要负责查处无《药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许可证》或未经备案和药品、医疗器械批准证明文件擅自生产、经营计划生育药械的行为;查处药械企业违法生产假冒伪劣生育调节药物、未按《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CMP)组织生产、未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生产妊娠控制类医疗器械的行为,监督检查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开展计划生育药械产品包装、标签、说明书的专项检查;查处药品经营企业违法经营销售假冒伪劣生育调节药物的行为,以及未按照《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CSP)经营销售的行为;查处违法经营终止妊娠、促排卵等药品的行为;查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经营无产品注册证书、无合格证明、过期、失效、淘汰的妊娠控制类医疗器械的行为;查处计划生育药械经营企业出租《药品(械)经营许可证》或允许他人挂靠经营等违法行为;查处医疗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使用假冒伪劣计划生育药械的行为。研究计划生育药械生产经营违法问题,提出完善法律法规的政策性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