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大力发展民办中等职业教育。积极鼓励行业、企业根据生产实际和发展需要举办职业教育,通过“校企结合、工学结合、订单培养”等形式参与职业教育;发行职业教育券,引入竞争机制,通过学生自主择校的方式,促进中等职业教育按照市场需求优化配置资源;通过股份制改造、社会领办、组建职业教育集团等形式,深化公办职业学校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的改革。
(六)发展民办普通高中。鼓励民间资金以独立举办、合作举办、股份制办学等多种形式举办优质、特色高中。积极开展普通高中的国际合作交流,引进国外优质教育资源。在普通高中阶段形成一批社会声誉好、办学质量优的民办学校。
(七)积极培育民办教育培训市场。通过培育民办教育培训市场,为社区文化、艺术教育及职业技能培训等提供广泛的教育服务。
三、完善扶持政策
(一)保障民办学校办学自主权。民办学校可根据办学宗旨和培养目标,依法自行设置专业、开设课程和选用教材、招聘教师,自主开展教育教学活动。
民办学校享有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同等的招生权,可以自主确定招生范围、标准和方式。
(二)支持民办学校加强教师队伍建设。鼓励教师在公办、民办学校之间合理有序流动。加大民办学校教师社会保障力度,积极探索全市民办学校正式聘用的符合教师资格的教师参加事业单位养老保险。
对民办学校从外地引进的特级教师,由市、区(市)县教育行政部门从相关专项资金中发放特级教师津贴。
(三)落实民办学校学生相关政策和补贴。民办学校学生同等享受公共财政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及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的资助和优惠政策。对接收本市户籍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含符合条件的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子女)的民办学校,由属地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在校生人数给予补贴,补贴金额逐步达到公办学校生均公用经费标准。
(四)鼓励民办中等职业学校改善办学条件。在中等职业学校基础能力建设和实习实训基地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民办中等职业学校享有与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同等的地位。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同等使用由政府出资建设的公共实训基地。
(五)支持民办学校建设。设立民办学校应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以及教育发展的需求和学校布局规划相适应。对民办学校新建、扩建所需用地,可按公益性用地采取行政划拨或协议出让等方式提供。教育用地不得改作其他用途。
对民办学校建设项目报建费的收取,按照与公办学校同等的优惠政策执行;涉及的其他经营服务性收费按国家和省、市规定的收费标准的下限收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