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育局关于大力发展民办教育意见的通知
(成办发〔2009〕37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市教育局《关于大力发展民办教育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六月二十九日
关于大力发展民办教育的意见
(市教育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深化我市基础教育体制机制改革,提升全域成都基础教育水平,加快实现教育现代化,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办法》,结合我市加快教育综合改革试验区建设实际,现就大力发展民办教育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发展思路
民办教育事业是我国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积极鼓励支持民办教育发展,对于深化教育体制改革,建立完善市场竞争机制,提高各级各类教育的质量和效益,扩大优质教育资源,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多元化教育需求,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各区(市)县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国家“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把发展民办教育作为教育工作的重要内容,纳入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形成多元化、社会化的发展格局。
二、确定发展措施
(一)开放教育市场。鼓励支持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公民个人,依法以多种投入方式,面向社会举办多层次、多类别、多形式的民办学校。
大胆尝试和积极探索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有利于优化教育资源配置、提高教育水平、扩大教育规模的各种办学模式。
(二)创新教育投融资体制。多渠道引进和扩大民间资金投资教育,民间资金可独立投资办学,可在产权明晰的前提下以合资、合作、参股的方式投入办学,也可以参与非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的改制、收购、兼并。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以资金、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及其他财产作为办学出资。
(三)鼓励学前教育多元化投入。在发挥公办幼儿园的示范、引领、指导作用的基础上,积极鼓励社会资金投向学前教育领域,充分运用市场机制,促进我市学前教育办出质量、办出特色、办出活力。
(四)支持民办义务教育。在满足社会对义务教育阶段基本需求的前提下,支持民办义务教育发展,满足社会对多元化、个性化教育的需求。允许学生自由选择民办学校,依法保障民办学校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