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关于对北京市房山区中医医院违反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行为处理意见的通报

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关于对北京市房山区中医医院违反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行为处理意见的通报
(京医保发〔2009〕45号)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定点医疗机构:

  根据群众举报,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医保中心)对北京市房山区中医医院(以下简称房山中医医院)进行了暗访。从暗访情况看,房山中医医院存在违反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行为,现在将有关问题通报如下:

  一、 主要问题

  房山中医医院位于良乡镇西潞南大街甲8号和良乡月华北大街甲30号的两个院部均存在按暗访人员的要求更换姓名开药的问题。

  二、 处理意见

  房山中医医院的行为严重违反了我市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根据《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2005年第158号令)、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中医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劳社医发[2001]11号)、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关于对违反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实行黄牌警示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医保[2003]12号)的有关规定以及《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书》相关条款,特做出如下处理:

  (一)给予房山中医医院黄牌警示,黄牌警示期限为三个月。黄牌警示期间,市、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停止对房山中医医院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住院费用的结算。

  (二)房山中医医院自接到黄牌警示通知的次日起,必须在显要位置摆放“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黄牌警示”通告牌,并对违规行为进行认真整改。同时,对本单位医疗保险管理工作进行全面自查,完善各项管理措施,杜绝违反医疗保险规定的现象发生。

  (三)请房山区医疗保险管理部门加强对房山中医医院医疗保险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督促其整改措施的落实。黄牌警示期满后,市医疗保险管理部门和区医疗保险管理部门将对房山中医医院整改情况进行检查。

  房山中医医院的违规行为,严重违反了医疗保险规定,损害了广大参保人员的切身利益,破坏了定点医疗机构的形象。全市各定点医疗机构要以此为鉴,认真学习和自觉遵守基本医疗保险的各项政策、规定,同时,各级医疗保险管理部门要认真做好辖区内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的管理工作,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保证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安全,确保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顺利进行。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