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物价局关于加强建材类重要商品成本审核和调整成本调查频次的通知
(2009年7月16日 川价发〔2009〕119号)
各市、州物价局:
按照《
四川省物价局关于对临时价格干预措施建材类重要商品实施成本调查的通知》(川价电发〔2008〕41号)要求,各地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行动迅速,部署到位,全力完成了建材类重要商品成本调查任务,取得了阶段性成效,保证了成本调查资料的及时上报,为价格决策提供了基础依据,为保持我省灾后主要建材价格水平的基本平稳和灾后农房重建的顺利推进做出了积极贡献。根据目前我省灾后农房重建已近尾声,城镇重建开始启动的情况,决定加强过高成本建材品种成本审核,调整成本调查频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进一步提高建材类商品成本调查工作质量。灾后农房重建工作虽已基本完毕,但城镇重建工作任务仍然十分艰巨,价格监控任重道远,各地要发扬抗震救灾的精神,严格按照省物价局川价电发〔2008〕41号文件要求,继续高质量的做好建材类商品成本调查工作。
2、进一步加强成本审核工作。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对照省局反馈给各地的全省的汇总资料,对当地高于全省平均成本水平30%以上的调查品种,参照国家发改委《定价成本监审一般技术规范(试行)》(发改价格〔2007〕1219号),及时实施成本审核(重点是可变成本),并报告审核情况和成本过高的原因。反馈给各地的全省建材成本汇总明细表,省局每月均以电子文档形式下发到各地成本调查机构的邮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