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人才服务机构与人事代理对象是平等的契约关系,双方按照协议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第九条 人事代理服务内容:
(一)向人事代理对象提供国家人事法律、法规和政策方面的宣传咨询服务。
(二)协助人事代理单位进行人事策划、人才资源开发规划、员工队伍发展规划、内部人事制度改革方案、奖惩及工资分配方案等。
(三)为人事代理单位接转人事关系、党团组织关系,保管人事档案;按规定出具以档案为依据的证明材料,认定委托方人员身份;为人事代理人员提供工龄计算、核定、档案工资调整等服务。
(四)帮助人事代理单位招聘、引进所需人才,并协助办理拟聘用人员人事关系接转手续。
(五)收集、鉴别人事代理人员新增档案材料,建立业绩档案和技术档案,按照规定对人事代理人员进行年度考核。
(六)根据人事代理单位的要求,协助其进行人事素质测评和人才培训。
(七)根据有关规定,承办人事代理人员的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评审申报,开展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聘用管理。
(八)受人事代理对象的委托,办理其与聘用单位(人员)签订聘用合同的鉴证。
(九)办理人事代理人员的出国(出境)政审呈报手续。
(十)根据人事代理对象的申请,协助其办理社会养老、医疗保险、住房公积金等社会保险事务。
(十一)人事行政主管部门授权代理的其它人事业务。
第十条 单位和个人办理人事代理,须向人才服务机构提出人事代理申请,并出具以下相关材料:
(一)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二)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三)个人身份证、毕业证、职称证书等材料。
第十一条 人才服务机构接到代理申请后,要认真审核有关证明材料,确定代理内容,并按规定程序与人事代理对象签定《人事代理协议书》,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 实行人事代理的单位,新增人员除按规定办理有关流动手续外,还应在人才服务机构办理人事代理人员增加手续;实行人事代理的人员,在单位变动时,需由人才服务机构办理有关转移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