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落实和完善企业(外商)投诉办理工作制度
要认真贯彻执行《
洛阳市外商投诉处理办法》(洛阳市人民政府〔2003〕64号令)和《洛阳市企业投诉处理暂行办法》(洛政〔2006〕169号),全面落实企业投诉办理工作各项制度,按照“属地管理、归口处理”的原则,对投诉案件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处理责任制度,落实企业投诉案件“零投诉”目标责任制度(“零投诉”是指当年新发生的投诉案件在规定期限内办结,无历史积案和无越级投诉上访),严格实行考核与奖励。建立外来投资企业重大投诉案件领导包案制度,对重大、疑难、久拖不结的投诉案件,实行领导包案,分管领导要全程跟踪负责,各承办投诉案件的部门要以书面形式及时报送协调处理结果,限期办结。实行投诉办理工作联系重点企业制度,各级企业(外商)投诉中心要选定重点企业,通过定期走访、召开座谈会、发放联系卡、受理投诉等多种形式,了解企业在建设和生产经营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听取工作意见和建议,对投诉单位进行跟踪和回访。各县(市、区)企业(外商)投诉中心每半年向市政府企业(外商)投诉中心书面报告工作情况和下一步工作安排。
四、实行企业(外商)投诉案件联席会议制度
对企业重大投诉案件实行联席会议处理制度,联席会议由市优化办召集,有关部门选派主管领导参加,必要时可以邀请有关企业的代表参加联席会议。联席会议定期召开,通报全市企业(外商)投诉办理工作情况,研究制订和完善投诉办理工作的制度和措施,协调解决重大疑难问题。
五、建立企业(外商)投诉办理工作信息交流制度
各县(市、区)企业(外商)投诉中心要及时报送反映当地投诉办理工作情况的信息,注重信息质量和时效。报送信息的主要内容是:投诉处理工作情况、工作经验、存在问题、对策措施及建议,调研成果和制度文件,外地相关信息和动态情况等。市政府企业(外商)投诉中心要及时收集编印有关信息,报送有关领导并发送市、县(市、区)有关部门。要适时召开全市企业(外商)投诉办理工作会议,总结工作,推广好经验、好做法,研究部署工作,提升我市企业(外商)投诉办理工作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