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畜产品质量公示。实行畜产品质量公示制度,大型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大型超市(量贩)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立畜产品质量公示牌,每天将畜产品质量检测结果进行公示,并建立台帐管理制度,实现畜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
5. 实行举报奖励制度。鼓励单位和个人对畜产品质量进行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违反《
食品安全法》、《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行为进行检举、揭发。畜牧、卫生、质量监督、工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接到举报、投诉,对属于本部门负责的,当日受理,三个工作日内办结;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当日书面通知并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处理。对有重大问题的举报和揭发,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奖励。
五、保障措施
1. 组织领导。为保障畜产品市场准入工作顺利开展,市政府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研究解决畜产品市场准入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强化责任,形成政府主导、部门配合、上下联动、社会各方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确保畜产品市场准入工作顺利实施。
2. 部门配合。畜产品市场准入工作是一项涉及面广、管理复杂、影响面大的系统工程,需要相关部门分口把关、齐抓共管,加强协调,形成监管合力。
畜牧部门负责畜产品市场准入制度的组织实施;对准入企业进行资质认定;指导大型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大型超市(量贩)等建立畜产品质量安全自检室和开展日常检测;加强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建设,对入市畜产品开展例行监测;加大行政执法力度,严厉查处违规使用投入品及加工经营病害畜禽及其产品等违法行为。
工商部门负责市场监管,加强大型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大型超市(量贩)等准入畜产品的索票验证,禁止未经检疫、检测或者检疫、检测不合格的畜产品在市场销售。
商务部门负责生猪定点屠宰工作,加强对生猪定点屠宰场(厂)的监督管理,严禁品质不合格的肉品出场(厂),依法查处私屠滥宰等违法行为。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会同畜牧等部门调查处理较大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或事件。
质量监督部门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监督管理,对开展畜产品市场准入工作相关检验机构的检验设备进行周期检定,组织协调对检验机构实施计量认证和监督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