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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畜产品市场准入工作的意见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畜产品市场准入工作的意见
(洛政〔2009〕9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实行畜产品市场准入是确保畜产品消费安全、提高畜产品市场竞争力的关键措施,也是关注民生、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为全面提高我市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河南省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办法》的规定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工作的通知》(豫政办〔2007〕106号)的要求,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在我市城市建成区实行畜产品市场准入制度。现就畜产品市场准入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开展畜产品市场准入工作的目标任务

  畜产品市场准入,是指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对经认证的无公害、绿色、有机畜产品和经检测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指标要求的畜产品准予入市销售,对未经认证或经检测不合格的畜产品禁止进入市场销售。

  根据我市畜产品质量安全现状和开展畜产品市场准入工作的基础条件,决定自2009年10月1日起全面启动畜产品市场准入制度,争取用2-3年时间在全市范围内推行。在工作进度上,首先在城市建成区的13个大型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大型超市(量贩)实行畜产品市场准入制度,2010年起在各县(市)城镇逐步实行。

  通过实行畜产品市场准入,切实加强对畜产品生产、屠宰加工和销售过程的检疫、检测和监督管理,杜绝病害肉及含有违禁物质的畜产品上市,保障消费安全。

  二、畜产品准入的范围、品种和条件

  1. 畜产品市场准入的范围:城市建成区的大型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大型超市(量贩)。

  2. 畜产品市场准入的品种:以猪肉、生鲜乳为重点,逐步扩大到牛羊肉、禽蛋等畜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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