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行政审批事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调整或者取消:与现实管理需要不相适应,难以达到管理目的的;通过市场机制、行业自律能够解决的;通过质量认证、事后监管可以达到管理目的,或行政管理相对人能够自主决定的;长期未实际实施,取消后不影响社会管理的。
(5)行政审批事项涉及多部门、多环节审批的,按照相同或相近的职能由一个部门承担和权责一致的原则进行调整,该取消的予以取消。
3、优化流程。梳理分析每个行政审批事项的办理流程,进一步减少审批环节、缩短审批时限,将优化后的审批流程相对固定,明确每个审批环节的责任人和办理时限,并实行行政审批责任人“A、B角”制度及超时限公示制度。
(二)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
清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对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收费项目予以取消;对经确认保留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凡规定收费幅度的,收费标准原则上按下限标准执行。执收单位要加强对收费工作的管理,既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又要切实履行好收费职责,做到依法征收、应收尽收。要严肃查处以执法、检查、评比、培训为名的“乱收费”和“乱罚款”行为,促进行政事业性收费更加规范、合理。
(三)推行部门相对集中行政审批权
1、设立行政许可服务处。在不增加人员编制、不增加内设机构的前提下,各部门根据实际情况,采用“撤一建一”、“挂牌”等形式,在市行政服务中心设立行政许可服务处。部门行政许可服务处设立方案须报经市编制部门批准。行政许可服务处由部门主要负责人主管,可以明确一名副职领导协助分管,实行“A、B角”制度。
2、相对集中部门行政审批职能。各部门科学合理地调整本部门行政审批职能,行政审批事项相对较少的单位,原则上都要将审批职能归并到行政许可服务处。行政许可服务处牵头负责行使本部门行政审批职能,对部门其它处室、下属单位办理的行政审批事项实行扎口管理。行政许可服务处的具体职责是:负责统一受理、统一审批、统一送达行政审批申请和决定,统一收取与审批相关的行政性规费。部门下属事业单位行政审批职能未经法律法规规章授权或委托的,应由行政主管部门上收其行政审批职能,并由行政许可服务处统一对外办理。
3、加强人员管理。各部门要按照“以事定岗、人随事进”的原则,把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服务态度好的工作人员选派到行政许可服务处。行政许可服务处人员受派驻部门和行政服务中心双重管理,业务工作接受派驻部门领导,日常工作接受中心管理。部门任免行政许可服务处负责人、调整处室工作人员应事先征求中心意见。对多次不执行中心管理制度、严重影响机关形象的人员,派驻部门应积极配合予以调换。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