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做好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及时收集和掌握各类纠纷信息和动态,对不稳定因素及时进行疏导。对疑难重大纠纷信息,及时向有关部门汇报,取得必要的指导与协调;
(四)做好纠纷的受理登记、调查笔录(取证)、调解笔录、调解协议书制作、规范和审定人民调解协议书、检查和督促生效协议书的履行、回访和归档、统计上报等工作;
(五)做好市司法局和辖区所在地司法所安排的其他工作。
四、招聘对象条件
(一)拥护党的领导,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遵纪守法,品行端正,热爱人民调解工作。
(二)中山市户籍,年龄在4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国语、粤语流利。
(三)具有国家承认的大专以上学历(法律专业优先)。
(四)担任过政法相关工作或复退军人,或有2年以上工作经验者优先择优录取。
具备优先条件的人员在年龄、学历等方面原则上可适当放宽。
五、招聘录用程序
招聘工作从3月份开始实施,4月底前完成。具体程序如下:
(一)发布招聘通告。向社会发布招聘通告,公开接受报名。通告内容包括招聘的单位、岗位、专业、人数、资格条件、报名方式和要求、考试科目、内容、报名及考试时间和地点等。
(二)考试(采取百分制,笔试占60%,面试占40%)。考试由各镇区组织实施:确定笔试科目内容,统一命题、制卷,确定评分标准,划定合格分数线。笔试采取闭卷考试的方式。笔试结束后,由各镇区统一组织阅卷。入围面试人员参照公务员招考录用计算方法由各镇区确定,并组织面试。对考试合格的考生,依总成绩高低顺序,按招聘人数等确定体检和政审人选(体检或政审不合格的,可依次替补人选)。
(三)公示。经考核和体检合格,确定拟聘用人选,并面向社会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按规定的程序和权限办理聘用手续。
(四)聘用。由各镇区负责聘用,对拟聘用人员须报市司法局审核批准。试用期三个月,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的,转为正式专职调解员;不合格的,即解除聘用合同。专职调解员由市司法局统一核发上岗证后持证上岗。
六、管理、培训和待遇
(一)管理部门。行政管理由市司法局统一管理、协调、指导,日常业务工作由辖区所在地司法所根据工作实际进行统筹管理、监督指导、培训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