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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山市市镇(区)共建服务业集聚区工作方案的通知

  (三)现场竞争性评审。市服务办于每年2月底前组织召开候选服务业集聚区评审会,有关镇区就申请共建的服务业集聚区进行现场演示、讲演、答辩和总结陈述。相关部门人员、专家等组成评审团,根据申报条件具备程度对候选服务业集聚区进行评分。具体评分标准另行制定。
  (四)确定市镇(区)共建服务业集聚区。市服务办将评审结果及年度市镇(区)共建服务业集聚区申请材料报市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审批,由市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最终确定市镇(区)共建服务业集聚区名单,并予公布。
  (五)签订共建协议。经批准设立的市镇(区)共建服务业集聚区,由市政府与相关镇区签订共建协议,明确共建的内容、期限和双方的支持政策。
  已经市政府批准设立的东区中心商务区、西区服务业综合改革试验区纳入市镇(区)共建服务业集聚区。
  四、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是市镇(区)共建服务业集聚区的领导机构,统筹协调有关重大问题;市服务办负责日常工作。各镇区具体负责市镇(区)共建服务业集聚区的建设推进工作。
  (二)完善工作机制。市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根据实际需要,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和镇区召开会议,研究市镇(区)共建服务业集聚区建设发展事宜。市有关部门要确定联络人员,建立支持市镇(区)共建服务业集聚区建设的相关工作制度。
  (三)整合政策资源。每年在市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资金,以支持市镇(区)共建服务业集聚区建设。具体支持项目由镇区按照市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有关规定选定,对纳入支持的项目,所在镇区应安排配套资金给予支持。市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计划每年对各个市镇(区)共建的服务业集聚区配套支持300万元,期限为三年,按建设进度拨付。
  市政府今后出台的服务业扶持政策,优先支持市镇(区)共建服务业集聚区;市镇(区)共建服务业集聚区内重点项目优先纳入市重点项目计划,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市政府设立的其他产业扶持资金也要加大对市镇(区)共建服务业集聚区的支持力度。对具备条件的市镇(区)共建服务业集聚区,市有关部门要积极争取省和国家有关部门的支持,力争成为部省联手、省市联手共建项目。
  (四)强化管理和服务。市镇(区)共建服务业集聚区的所在镇区要根据批复的三年建设方案细化制定年度建设计划,报市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备案后组织实施,并按季度向市服务办提交集聚区发展、重点项目建设和扶持资金投入进度情况,于每年12月上旬提交次年度服务业集聚区建设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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