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徐州市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配套实施细则的通知
(徐政办发〔2009〕80号)
沛县、铜山县、鼓楼区、云龙区、泉山区、九里区、贾汪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各有关单位:
《徐州市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徐政发〔2009〕20号)的两个配套实施细则-《棚户区改造拆迁补偿款购买商品住房给予补贴的实施细则(试行)》、《棚户区改造拆迁安置定销房建设项目规费减免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确保全市棚户区改造工作顺利推进。
附件:1、《棚户区改造拆迁补偿款购买商品住房给予补贴的实施细则(试行)》
2、《棚户区改造拆迁安置定销房建设项目规费减免实施细则(试行)》
二○○九年五月四日
附件1:
棚户区改造拆迁补偿款购买商品住房
给予补贴的实施细则(试行)
一、为贯彻落实《徐州市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徐政发〔2009〕20号)拆迁安置政策条款中“选择货币安置且自行购买商品房的,在限定时间段内,按照不超过原拆迁面积拆迁评估款的10%给予补贴”的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在限定时间段内”具体指从发布拆迁许可公告后7日起,计1年的时间段内。
三、被拆迁人在签订拆迁货币补偿协议书时领取购房优惠卡。购房优惠卡上登记有被拆迁人姓名、身份证号码、拆迁房屋地址、房屋拆迁评估价等信息,并加盖市棚户区改造办公室和拆迁人的有效印鉴。
四、被拆迁人在规定时间段内购买商品房后,凭购房优惠卡和经市房管部门备案的商品房销售合同,到市棚户区改造办公室领取购房补贴。按规定给予补贴的已购房屋,不得退房,但可以交易。
五、补贴发放标准为:当购买的商品房价款高于拆迁房屋评估价款时,按拆迁房屋评估价款的10%给予补贴;当购买的商品房价款低于拆迁房屋评估价款时,按购买商品房价款的10%给予补贴。最低的购房补贴款不低于6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