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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政府办公室印发中山市中央和省专项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二十条 项目竣工后应按照国家和省的相关规定组织验收。
  第二十一条 建立规范的项目审计、稽察和检查制度。市发展和改革局(重大项目稽察办)以及市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对项目进行稽察、检查和审计,及时发现问题并督促解决。
  项目单位应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并积极配合项目稽察、审计和检查工作。
  第二十二条 项目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经督促不按期纠正或问题严重的,由市发展和改革局、市财政局依职权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下达项目财政投资,并将情况报送上级主管部门进行处理,依法追回项目的财政投资:
  (一)未按规定要求报送项目执行情况和投资完成情况的;
  (二)擅自改变项目建设规模、内容、标准和项目单位的,财务管理制度不健全、会计核算不规范的;
  (三)承诺的配套资金严重不落实的;
  (四)申请报告具有重大虚假内容的;
  (五)无正当理由,项目未及时建设实施或竣工完成的;
  (六)财政性投资未按规定实行专款专用、专户存储、专账管理的;违反项目资金使用规定,截留、转移、侵占和挪用财政投资资金的;
  (七)有重大工程质量问题,造成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的;
  (八)经稽察、检查和审计核实存在其它重大问题的。
  第二十三条 市发展和改革局、市财政局及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等情况的,责令其限期整改,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发展和改革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2009年国家新增中央投资项目申报表
  2、项目申报基本情况表(自主创新项目)
  3、项目申报说明书编制说明
  4、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编制提纲
  5、项目验收报告编制提纲

  附件1:2009年国家新增中央投资项目申报表

  填报单位(盖章): 填报日期: 单位:万元

项目名称建设
  性质
建设规模建设起止
  年限
资金来源总投资到  年底完成投资  年投资计划 
投资主要建设内容新增能力备注
    合计      
其中: 
中央专项 
省财政专项 
市县机动财力 
中央企业自筹 
单位自筹 
外商投资 
对外借款 
商业银行贷款 
开发银行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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