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力度,确保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
认真贯彻落实《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桂政发〔2006〕51 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2009 年维护农民工权益行动计划的通知》(人社部函〔2009〕38 号)精神,努力创造有利于农民工稳定就业的良好环境,维护农民工的劳动保障权益。进一步健全工资保证金制度,将工资保证金制度从建筑、水利、交通、电力、铁路等行业推广到其他行业。加强工资保证金帐户管理,强化工资支付监控,鼓励通过银行卡发放农民工工资,确保农民工工资发放及时到位。自治区有关部门、各市、县(市、区)要制定应急预案,避免和及时处理因欠薪问题导致的各种突发事件。各级劳动保障、建设、公安、工商、金融等部门要建立联合防控机制,及时掌握企业发放工资情况,监控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并将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具体信息纳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企业关闭破产必须严格依法进行,对恶意欠薪逃匿的业主要依法予以严肃查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机构要妥善处理农民工与用人单位的劳动争议,按照“快立、快办、快结、办好”的原则,尽可能采取简易程序处理,对小额劳动报酬争议案件实行终局裁决。凡符合先予执行条件的案件要依法先予执行。要加强与其他省、市、自治区劳动保障等有关部门的沟通联系,协调解决好我区农民工在区外务工时发生的欠薪问题以及其他劳动争议案件。
六、加强农民工的社会保障和公共服务
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政策做好返乡农民工的社会保障和公共服务。对在输入地受伤的农民工,农民工输出地劳动保障部门要主动与输入地劳动保障部门进行协调,保障返乡农民工工伤保险权益。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和要求,制定农民工社会保险关系异地转移与接续具体操作办法。建立健全农民工公共服务体系,做好对农民工的各项公共服务。认真落实农民工子女在城市入学应享受的义务教育待遇政策,妥善安排返乡农民工子女入学,属于义务教育阶段的要按照就近入学的原则安排,并享受当地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有关待遇,学校不得拒绝接收返乡农民工子女入学。教育督导部门要将返乡农民工子女入学情况列入当地教育督导、评估的重要内容。加强返乡农民工职业病及重大传染病防治,及时做好农民工子女中适龄儿童预防接种的衔接。各级人口计生部门要主动协调相关部门,切实做好返乡农民工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加强基层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体系建设,提高面向返乡农民工的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技术服务、药具发放、信息采集等服务能力和水平。强化对返乡农民工已婚育龄人员的计划生育优质服务,深入开展计划生育“三关爱”、“三服务”等活动。要充分发挥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作用,对返乡农民工提供免费的就业政策咨询、岗位信息提供、职业介绍和职业指导等“一条龙”服务,帮助他们及时实现就业。大力开展就业援助等系列活动,组织形式多样的专场招聘会,发挥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民办职业介绍机构的作用,为就业困难人员和返乡农民工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就业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