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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当前农民工工作的通知


  三、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年”活动,提高农民工创业就业能力

  确定 2009 年为“职业技能培训年”。按照“扩大培训规模、延长培训期限、增加培训投入、提升培训能力”的总体思路,全面开展返乡农民工技能培训和在岗农民工技能提升培训。要加强部门协作,全面组织实施“全民创业技能培训计划”、“特别能力培训计划”、“返乡农民工技能培训行动”、“农村党员技能培训行动”、“广西青年技能培训行动”和“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新型农民科技培训工程”、“温暖工程李兆基基金培训计划”,通过开展创业培训、职业技能培训和农村实用技术培训,提高农民工创业、就业能力,以创业带动就业。要统筹利用就业专项补助资金、返乡农民工创业就业基金和“温暖工程李兆基基金”等资金,增加培训资金投入、提高培训补贴标准、扩大培训规模,动员各级定点培训机构、企业自有培训机构和社会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加大对农民工的培训。要充分发挥政府部门和群团组织的优势作用,采取部门联合行动的办法,针对农民工中的不同就业群体开展专项培训行动。

  支持和鼓励农民工积极参与各类培训。各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要开展面向返乡农民工的职业教育培训,根据返乡农民工的特点开设专业和课程,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突出培训的针对性和实用性。对愿意进入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学习,学时一个学期以上、完成规定学习且成绩合格的农民工,按照自治区规定给予学杂费、食宿费补助;对愿意进入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学习并取得全日制学籍的农民工,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政策规定给予包括学费、生活费、奖助学金在内的补助。

  适应农民工参加各类培训的需求,完善就业专项补助资金培训补贴办法,从原来每人只能享受一次培训补贴调整为允许返乡农民工第二次享受培训补贴,调整补贴的标准按照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增加享受职业培训补贴的职业(工种),凡是列入国家职业分类大典、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原劳动保障部)公布的新职业(工种)和与当地支柱产业需要有关的职业(工种)以及我区主要的种养业人员的培训,均纳入职业培训补贴范围。

  四、大力支持农民工返乡创业

  认真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09 年广西返乡农民工创业就业基金实施意见的通知》(桂政发〔2009〕5 号)及国家有关文件精神,鼓励农民工自主创业。对返乡农民工创业,按有关规定给予减免相关税费。返乡农民工创业成功和吸纳返乡农民工就业的,按照自治区有关规定分别给予补贴。农民工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符合相关条件的,可申请就业小额担保贷款。经批准的市、县(市、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高新技术园区、大学科技园区、中小企业孵化园、返乡创业园等要建立返乡农民工创业孵化基地。做好返乡农民工创业的金融服务工作,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加大信贷产品支持力度,提供符合农民工返乡创业特点的金融产品,继续加大农民工银行卡特色服务的推广力度。鼓励返乡农民工在农村开展规模以上种养业,并按照返乡农民工创业的标准给予补贴。鼓励各类用人单位优先吸纳返乡农民工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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