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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下达2009年度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发计划的通知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下达2009年度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发计划的通知
(葫政办发〔2009〕10号)


市政府各部门:

  为确保本级政府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的全面履行,为全市经济社会的科学发展和和谐进步提供法制保障,在政府法制部门对有关部门报送规范性文件制发项目进行合法性和可行性审核的基础上,市政府确定2009年度计划内制发项目10件(附后)。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突出重点,确保各项事业管理的需要。今年确定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发项目中,有的是根据国家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市政府此前制发件的修订与完善,有的是根据我市某项工作管理的实际需要,及时制定新的管理措施。确定这些制发项目的基本原则和总体思路:一是以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建立和完善政府对经济社会的行政管理措施;二是以紧密围绕市委、市政府的工作重心为准则,为促进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保驾护航;三是以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为主线,为推动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法制保障;四是以实现行业或领域的规范管理为重点,打造经济发展与社会进步的优良软环境。凡未被列入制发计划的项目,有关报送单位要进一步做好调研工作,待拟制项目成熟可随时报送列入增补计划予以制发。

  二、严格程序,确保规范性文件的正常运转。《葫芦岛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市政府令第51号)对规范性文件制发程序作了明确规定,政府法制部门特别是项目起草单位要严格遵守。各部门报送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草案要责成相关业务科室按职责和权限负责起草,经本部门法制科室审核把关和领导班子讨论后,于拟制发前30日内向市政府法制办报送。送审稿一式3 份并附带起草说明、依据的法律、法规和相关的文件、资料;确因工作急需,必须于本年度适时制发的其他规范性文件,报分管副市长批准后列入增补计划。未经市政府法制办进行合法性审查和文字技术处理的规范性文件草案不得先行报送市政府领导或直接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

  三、加强调研,确保规范性文件的起草质量。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必须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必须坚持权责的对等。要做到目的明确、条理清晰、结构严谨、文字简练。要紧密结合管理实际,深入调查研究,有针对性地制定措施。要特别关注国计民生的热点和难点问题,通过座谈会、讨论会、论证会等形式,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充分反映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意愿,确保规范性文件的可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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