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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镇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明确目标任务,细化工作措施,落实工作责任。劳动保障部门要会同人事、教育、科技、财政等部门和各高校,狠抓各项工作落实,形成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良好工作格局。今年5月底和年底,市政府将分别组织一次督查,推动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取得实效。
  (二)高度重视就业安全与稳定工作。各镇区、各部门、各高校要制订具体工作方案和应急预案,预防和处置群体性事件和突发事件,保障招聘会安全,防范招聘欺诈和传销陷阱,及时排查并消除就业安全隐患,确保就业安全和校园稳定。
  (三)加大资金投入和经费保障力度。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粤府办〔2009〕34号)的精神,在留足相当于上年度失业保险待遇支出总额两倍的基金储备的前提下,从失业保险基金结余部分安排部分资金转入市就业专项资金,专项用于今年高校毕业生就业各项政策的落实,提取资金的最高比例不得超过基金滚存结余部分的20%。
  各镇政府、区办事处要根据就业促进法的要求,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进一步加大就业专项资金投入。
  (四)加强资金运作监管。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沟通协调,进一步整合资源,将高校毕业生信息统一纳入广东省就业失业管理信息系统,建立信息资源共享机制,实现高校毕业生信息与就业失业信息的有效对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套取专项资金。市劳动保障、人事、科技、财政等部门要认真审核享受各项扶持政策的高校毕业生信息,确保专项资金安全和各项补贴发放及时有序。
  (五)营造良好社会氛围。加大对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到西部、到艰苦行业工作典型的宣传力度,营造有利于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的良好氛围。市劳动保障、人事、教育等有关部门和各高校要加强正面引导,帮助高校毕业生树立就业信心。各高校要加强学生心理辅导和思想政治教育,密切关注高校毕业生的思想动态,引导其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和成才观。
  本通知所称高校毕业生是指2009年中山市普通高等学校(电子科技大学中山学院、中山职业技术学院、中山火炬职业技术学院)应届毕业生以及入学前具有中山市户籍的市外2009年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是指符合城乡低保条件、零就业家庭、农村贫困家庭和残疾人家庭的高校毕业生。本通知所规定的各项资金扶持政策,除有明确执行期限的内容外,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1年内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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