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加强高校毕业生创业培训。有创业愿望和创业能力的高校毕业生可享受一次创业意识培训,以及创业培训和创业技能培训。
(八)扶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高校毕业生经培训成功创业,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经营6个月以上且依法纳税的,给予一次性3000元创业奖励。
(九)搭建高校毕业生创业平台。设立市级高校毕业生创业孵化基地,引导和资助高校毕业生带项目和团队到基地创业。中山职业技术学院牵头负责,市内其他高校参与,组建孵化基地日常管理团队。有创业愿望和能力的高校毕业生进入市级高校毕业生创业孵化基地创业,给予适当的场地租金补贴,期限最长1年。场地租金补贴在失业保险基金转入市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鼓励各镇区利用各类园区、闲置厂房、专业化市场等场所建设高校毕业生创业孵化基地,市财政给予孵化基地建设投资补贴。
由团市委牵头,市教育、劳动保障、人事部门协助,利用节假日举办青年创业集市,鼓励本市高校在校生及高校毕业生、失业青年参与经营,场地租金在市促进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三、提高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能力
(一)实施高校毕业生见习计划。2009-2011年间,每年安排1000名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到市人事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团市委认定的“中山市青年(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创业见习基地”参加见习实训,见习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见习期间,见习单位与见习生签订见习协议,并为其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以及提供不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80%、不高于120%的生活补贴。用人单位每提供1个见习岗位招用2009年高校毕业生,市财政给予用人单位每月400元补贴。
(二)切实提高高校毕业生的职业技能。高等职业院校要继续落实毕业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双证书”制度。鼓励本市各高校与本市企业合作开展定向培训,结合企业实际调整教学和课程内容,采取校企联合开展对高校毕业生岗前培训,经培训取得《高级工职业资格证书》的,按A类工种每人750元、B类工种每人650元、C类工种每人500元的标准给予企业职业技能培训鉴定补贴。高校毕业生取得《高级工职业资格证书》并在中山就业,且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给予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四、强化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和就业服务
(一)鼓励中介机构介绍高校毕业生就业。高校毕业生可享受3次免费职业介绍服务。本市公益性职业介绍机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社区(村)劳动保障服务站成功介绍高校毕业生就业,用人单位与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给予职业介绍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