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鼓励困难企业更多保留高校毕业生技术骨干。符合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发挥社会保险功能扶持企业发展积极应对国际金融危机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社发〔2009〕6号)认定条件的困难企业,不裁减高校毕业生技术骨干的,可按实际参保的高校毕业生技术骨干人数给予6个月以内的社会保险费补贴和岗位补贴。
二、扶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
(一)试行注册资本“零首期”政策。2010年12月31日前,高校毕业生登记设立注册资本10万元以下的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公司除外),经投资者共同申请并作出相应书面承诺,可免缴首期注册资本,但须在法定期限内缴足。
(二)落实税收优惠政策。高校毕业生创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软件生产企业、小型微利企业或从事农林牧渔业,符合现行税法规定条件的,均可享受相关税收优惠。高校毕业生自主创办企业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的,在按规定据实抵扣的基础上,再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企业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部分形成的年度亏损,可以用以后年度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三)落实收费减免政策。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高校毕业生毕业两年内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其在工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交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行政事业性收费。市人才交流管理中心要为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免费提供两年保存人事关系和档案服务及其他代理服务。
(四)放宽小额担保贷款。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可享受小额担保贷款政策,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5万元。对合伙经营或组织起来就业的,可按规定适当扩大贷款规模;从事政府规定微利项目的,可享受贴息扶持。从市促进就业专项资金高校毕业生专款中提取300万元注入青年创业基金,用于鼓励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
(五)给予社会保险费补贴和岗位补贴。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后招用本省户籍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按实际招用人数在相应期限内给予社会保险费补贴和岗位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本人可同等享受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保补贴政策。
(六)提供高校毕业生创业服务。在中山青年创业网增设高校毕业生创业模块,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会同人事局、教育局、财政局、科技局、团市委提供项目推介、开业指导、融资服务、政策咨询等一条龙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