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中府〔2009〕61号)
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粤府办〔2009〕3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高校毕业生工作通知如下:
一、鼓励用人单位招用高校毕业生
(一)鼓励国有企业招用高校毕业生。国有企业招用高校毕业生就业人数超过上年度,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按实际超过人数给予企业社会保险费补贴,补贴标准按用人单位为其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之和计算,补贴期限不超过6个月。
(二)鼓励各类非公有制企业招用高校毕业生。各类非公有制企业当年招用高校毕业生,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按实际招用人数给予企业社会保险费补贴,补贴标准按用人单位为其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之和计算,补贴期限不超过6个月。对到各类非公有制企业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在专家选拔、人才流动、人员培训、户籍管理和职称评定等方面与国有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同等对待。
(三)鼓励重大科研项目带动就业。鼓励承担国家、省和本市重大科研项目的高校、科研院所和企业采取科研助理等方式,招用高校毕业生参与科技创业和成果转化,使其在1年至2年内参与相关的科研项目或从事教辅工作,工作期间可签订服务协议,其劳务性费用和有关社会保险费补助按规定从项目经费列支或与科技特派员所驻企业协商解决。高校毕业生参与项目研究期间,其户口、档案可免费存放在项目单位所在地或入学前家庭所在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人才服务机构或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机构。聘用期满,根据工作需要可以续聘或到其他岗位就业,参与项目研究期间的工作时间与就业后工龄合并计算,社会保险缴费年限连续计算。
(四)引导机关事业单位招用高校毕业生。各级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的空缺岗位或扩编岗位(除特定岗位外)应优先招收高校毕业生。我市各级机关招录具有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高校毕业生的比例一般不低于33%,并逐年提高比例;事业单位招收具有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高校毕业生和应届高校毕业生的比例均不低于30%。对参加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三支一扶”(即支农、支教、支医和扶贫)和到村任职等政府组织开展的服务基层专项计划的高校毕业生,自服务期满之日起3年内报考广东省公务员的,笔试成绩加3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