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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中山市老年人优待办法的通知(2009)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中山市老年人优待办法的通知
(中府〔2009〕41号)
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各单位:
为加强老年人优待工作,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经研究,决定对《
中山市老年人优待办法
》(中府〔2007〕55号)作如下修改:
一、
第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修改为“免费乘坐市公共汽车公司的市内公交车”。
二、
第四条第二款修改为“老年人享受以上优待时必须出示《身份证》、《中山市特殊老年人优待证》或《中山通老年人IC卡》等相关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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