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调整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待遇标准意见的通知
(葫政办发〔2009〕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民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局、财政局《关于调整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待遇标准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关于调整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待遇标准的意见
根据《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调整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待遇标准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06〕16号)精神,为解决我市20世纪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困难问题,市政府决定进一步调整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待遇标准,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对象范围
此次调整待遇的对象要严格执行省政府《批转省民政厅、劳动局、人事局、财政厅〈关于解决六十年代精简退职的老职工遗留问题意见的报告〉的通知》(辽政发〔1985〕24号)规定,各地不得自行扩大范围。
(一)1957年底以前参加工作,1961年1月1日至1965年6月9日期间精简退职并发给一次性退职补助金的人员;
(二)1949年9月30日前参加革命工作,1957年至1960年期间,经组织动员退职(不包括按《国务院关于工人、职员退职处理的暂行规定》正常自愿退职的人员),无固定收入,原系全民所有制单位的老职工。
二、补助标准
在辽政办发〔2006〕16号规定的救济补助标准基础上提高80%,调整后的标准分别是:
(一)对1945年9月2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原享受本人标准工资100%生活费的,由每人每月15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270元;
(二)对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期间参加革命工作的,原享受本人工资70%生活费的,由每人每月14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252元;
(三)对1949年10月1日至1957年底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原享受本人工资40%救济的,由每人每月13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234元;
(四)对1949年10月1日至1957年底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原享受生活困难补助费的,由每人每月12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21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