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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葫芦岛市家电下乡推广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2、购买人自购买家电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材料到乡镇财政所申报补贴。申报补贴时应提供以下资料:(1)购买商品的发票及复印件,(2)补贴类家电产品专用标识卡;(3)身份证明(即能够证明购买人身份的居民身份证、户口本或公安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4)购买人储蓄存折(可以用粮食直补专用存折,没有储蓄帐户的应及时到当地农信社开立新帐户)。

  3、审核内容:(1)销售单位是否为核准的家电下乡销售网点企业。(2)购买产品是否为中标的生产企业产品。(3)购买人提供的身份证明与发票载明的是否一致。(4)发票价格是否在规定的该产品最高销售限价之内。(5)产品标识卡与购买产品是否一致。(6)每户每类产品购买数量是否超过1台(件)。(7)其他应审核的内容。

  4、审核工作程序:(1)对符合补贴要求的,审核人员在购买发票上注明“已核”字样并签字,不符合补贴要求的,当即告知当事人。(2)对符合补贴要求的,填写《辽宁省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申报表》(一式4份),购买人、乡财政所、县财政局、县商业主管部门各1份。(3)将购买人提供的有关资料复印件附报县财政局留存联后并装订成册,便于审核、备查。(4)乡镇财政所按日编制《辽宁省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申报情况汇总表》,报县级财政部门复核并兑付补贴资金,同时抄报县商业主管部门。

  (二)补贴资金的管理和兑付。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的管理和兑付工作由各级财政部门负责,补贴资金要通过县级财政部门在农信社设立的“粮食直补资金”专户封闭运行,但要与粮食直补资金分账核算,直接将补贴资金划转兑付到购买人的储蓄账户,尚未设立专户的县(市)区要立即申请办理。补贴资金的管理和兑付工作具体按葫芦岛市财政局《转发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葫财流〔2008〕292号)执行。

  (三)退货审核。购买人因质量问题需要退货的,在征得销售网点同意并在原销售发票上注明“同意退货”后,到乡镇财政所审核。补贴资金尚未发放的,乡镇财政所在原销售发票上签署“补贴未发,可退货”意见,并加盖公章;已发补贴的,购买人退回补贴资金后,乡镇财政所在原销售发票上签署“补贴已退,可退货”意见,并加盖公章。购买人凭乡镇财政所签署意见的销售发票到原购买网点办理退货手续。

  七、应急处理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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