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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葫芦岛市家电下乡推广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葫芦岛市家电下乡推广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葫政办发〔2009〕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实施农民购买家电财政补贴政策,是国务院提出的拉动内需、富民惠民的一项重要举措,对繁荣农村市场,促进新农村建设具有重大意义。根据省政府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将市商业局、财政局拟定的《葫芦岛市家电下乡推广工作实施意见》予以转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九年一月二十一日

葫芦岛市家电下乡推广工作实施意见

  根据省商业厅、财政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家电下乡推广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辽商联发〔2008〕25号)要求,为切实做好我市家电下乡推广工作,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家电下乡是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落实科学发展观,统筹城乡发展,构建和谐社会,拉动内需,扩大消费的一项重要举措。通过家电下乡推广工作,引导建立适合农村消费特点的生产与流通服务体系,促进生产经营企业建立面向农村、服务农民的家电商品销售网络,构建农村市场便捷、顺畅、有序的商品销售与服务体系,促进农村家电消费,提高农村家电商品拥有率,改善农民生活,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二、实施时间和推广品种

  按照省统一要求,我市家电下乡推广工作实施时间(补贴周期)暂定为4年(2008年12月1日至2012年11月30日)。

  推广下乡的家电商品为四大类,即彩电、冰箱(含冰柜)、洗衣机、手机。

  三、推广产品标准和补贴对象

  (一)四类产品的价格。纳入推广范围的四大类家电商品,即彩电、冰箱(含冰柜)、洗衣机、手机,最高销售限价分别为2000元、2500元、2000元、1000元。具体品牌、规格、型号以商务部、财政部招标公告为准。

  (二)补贴对象、标准及资金来源。家电下乡财政补贴对象为我市具有农业户籍并在规定时间内在省内购买规定家电商品的农民。补贴标准为购买家电商品销售价格的13%。补贴资金来源为中央财政补助80%,省级财政补助20%。在一个补贴周期内,农民每户每类产品限购买一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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