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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在全市行政机关深入贯彻落实服务承诺制、首问负责制和限时办结制的决定


  第七条 首问责任人对不属于本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向办事人员说明理由、告知该事项的具体负责部门和联系方式,并尽可能给予指导和协助。

  第八条 承办人应当认真及时办理有关事项,并将有关事项的办理情况、办理结果及时回复办事人员。

  第九条 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实际工作需要,确定首问责任人应当承担的责任事项,并对本机关工作人员履行首问负责制度职责进行督促、考评。

(三)限时办结制

  第一条 限时办结制是指行政机关以及向社会提供服务项目的部门遵循准时、规范、高效、负责的原则,按照规定的时间、程序和要求处理行政事项的制度。

  第二条 行政机关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办理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和确认登记等公共服务事项,应当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时限或承诺时限内办结并予以答复。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办理事项没有规定办理时限的,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并参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同类事项办理时限,确定标准办理时限。行政机关能够当场办结的,应当当场办结。

  第三条 行政机关办理本制度所列事项应当编制《行政机关办理事项流程时限表》,明确办理事项、办理机构、责任岗位、办理流程、办理时限和监督部门电话,并在办公场所和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

  第四条 限时办结的时限以工作日计算,其办理时限从收到相关文件、材料或指令的次日起计算。

  文件、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机关应当按规定一次性告知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补正文件、材料,其办理时限从收到补正文件、材料的次日起计算。行政机关告知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补正文件、材料有遗漏的,其办理时限从其第一次收到补正文件、材料的次日起计算。

  第五条 两个以上部门共同办理的事项,由同级政府确定一个部门为牵头部门,由牵头部门制定实施方案,并明确每个部门的办理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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