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葫芦岛市政府关联类项目贷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葫政发〔2009〕1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了规范政府关联类项目贷款资金的管理,保证贷款资金的有效使用,提高投资效益,经市政府常务会研究通过,现将《葫芦岛市政府关联类项目贷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六月二日
葫芦岛市政府关联类项目贷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关联类项目贷款资金的管理,合理有效地使用资金和按时偿还贷款,根据《葫芦岛市政府债务管理暂行办法》(第68号政府令)和《关于加强和完善政府投融资管理的意见》(葫政发〔2009〕13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府关联类项目贷款资金包括贷款和配套资金。贷款包括地方债和金融机构贷款等;配套资金包括项目单位自筹资金、财政拨款和其他资金。
第二章 贷款借入
第三条 市政府各部门于每年10月15日前,向市融资与债务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融资办)提出本部门下年度融资的规模方案。融资办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对各项目的融资规模、效益、偿债资金来源等进行评审论证,编制年度融资计划,经市投融资委员会审定(融资额五千万元以上的项目经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后实施。融资方案需要调整的,按上述程序履行审批手续。
第四条 政府关联类项目贷款由政府融资平台或项目单位作为借款人负责借入。除另有规定外,原则上由项目单位筹集还款资金;融资办负责贷款资金的拨付和组织偿还。
第五条 政府融资平台作为借款人的项目,由融资办与项目单位签订转贷协议。项目单位为企业的,应在办理抵押、质押等手续后,再与项目单位签订转贷协议。
第六条 政府关联类项目贷款资金全部进入市财政局“融资建设资金专户”,贷款银行有特殊要求的,采取预留印鉴方式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