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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表彰2008年度消防工作目标责任状落实工作先进单位的决定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表彰2008年度消防工作目标责任状落实工作先进单位的决定
(葫政发〔2009〕1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2008年,为大力推进社会化消防工作,不断优化消防安全环境,进一步提升我市防控火灾的综合能力,市政府与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和有关市直部门签订了《消防工作目标责任状》。一年来,各签状单位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紧紧围绕消防工作责任状落实工作,立足主体职能,创新工作举措,圆满完成了各项任务,在省政府组织的考核中取得了较好成绩,进一步提升了我市火灾综合防控能力和灭火救援力量建设水平,为促进我市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做出了积极贡献。

  为总结经验,表彰先进,推动我市消防工作再上新台阶,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对2008年度在落实消防工作目标责任状工作中取得优异成绩的2个县(市)区、4个市政府部门予以表彰,以资鼓励。

  一、落实消防工作目标责任状先进县(市)区

  连山区人民政府

  绥中县人民政府

  二、落实消防工作目标责任状先进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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