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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业发展有关问题的补充意见
*注:本篇法规已被《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关于促进房地产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关于促进房地产业发展有关问题的补充意见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7月1日 实施日期:2009年4月30日)修改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业发展有关问题的补充意见
(葫政发〔2009〕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中央“保增长、扩内需、调结构”的方针,促进我市房地产业稳定健康发展,市政府下发了《关于促进房地产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葫政发〔2008〕30号)。为进一步优化我市房地产业发展环境,现提出如下补充意见。

  一、土地出让方面

  1、采取净地(期地)方式出让土地。只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或土地储备机构与区级政府(含开发区管委会,下同)或原用地单位签订拆迁承包协议(或补偿协议),在相关区政府(含开发区管委会)处理好土地和地上物的产权、补偿安置等经济、法律关系的前提下,可提前实施土地出让。

  2、取消国土资源部门土地使用权交易代理服务费。

  3、改变单一的拍卖供地方式。对可用于开发的经营性用地,采取灵活性的供地方式,即可以通过招标、拍卖、挂牌3种方式进行出让。

  4、分块出让、分期付款、分割发证。对大面积地块在统一规划的前提下,实施分割出让。对正在拆迁的项目,根据拆迁进度可采取分期付款、分割发证。

  5、(1)适当降低土地出让总价款首付款比例。对土地出让总价款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土地出让总价款首付50%(含5000万元);土地出让总价款在5000万元以下的,于成交日一次性付清(兴城市、绥中县、建昌县参照执行,土地出让总价款及首付比例由各县(市)自行制定)。

  (2)放宽新出让地块总价款支付期限和比例。对新出让的经营性房地产用地,受让人交付土地出让总价款首付款后,并于2009年12月31日前开工建设的,土地出让总价款在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的允许在6个月内付清土地出让总价款;土地出让总价款在1亿元以上(含1亿元)的允许在12个月内付清土地出让总价款。足额上缴超过1亿元以上(含1亿元)土地出让总价款的开发企业,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中的公交厂站配套费和水源建设费减免10%(兴城市、绥中县、建昌县参照执行,土地出让总价款支付期限及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减免比例由各县(市)自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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