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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云浮市城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的通知

  违反第(二)、(三)项规定,随地乱扔废弃物的,根据《广东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责令其限期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七条 在临街安装空调器的,应当将空调器设置在不影响市容的位置上。空调器的冷却水必须引入室内或者下水道,不得直接凌空排放。
  违反前款规定,临街空调器冷却水凌空排放的,由主管部门根据《广东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责令其限期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十八条 主要街道两则的建筑物前,由产权所有者负责选用透景、半透景的围墙、栅栏或者绿篱、花坛(池)、草坪等作为分界,禁止建封闭式围墙。
  第十九条 在城区道路、公共场所进行作业的,应即时清除作业遗留下来的废弃物、杂物等,保持市容整洁。
  违反前款规定的,由主管部门根据《广东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责令其限期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条 城市的施工现场必须达到下列要求:
  (一)城市施工要在批准的占地范围、时限内封闭作业,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的,应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
  (二)保持工地整洁,严禁将建筑、楼房装修、装饰施工所产生的渣土、余泥等建筑垃圾堆放在公共场地或垃圾容器内,施工单位必须按规定及时把建筑垃圾装运到符合规范的建筑垃圾处理场所排放。
  (三)施工场地出入口要保持清洁。驶离工地的车辆要清洁干净,严禁车辆污染街道。
  (四)施工单位需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的,应当向有关部门申领城市排水许可证书。施工产生的废水应经过处理,达到排放标准后方可排放到城市排水管道,不得外泄沾污街道路面。
  (五)工地的厨房、厕所必须符合卫生要求,所有经过处理合格排放的污水、粪便必须将污水排入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不得外泄沾污街道路面。
  (六)停工的工地必须及时整理,并作必要的覆盖,以免造成泄漏污染街道和影响市容环境卫生。
  (七)工程竣工后二十天内,必须自行拆除临时设施,清除渣土、余泥等建筑垃圾,平整场地。逾期不清理的,由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雇请人员清理,所需费用由原施工单位(或业主)负责。
  违反前款第(一)项规定,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或者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 间,未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由主管部门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临街工地不设置护栏或者不作遮挡的,由主管部门根据《广东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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