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城市市容管理
第十一条 城市的道路、排水、环卫、照明、桥涵、人防、电力、电信、邮政、消防等公共设施和建筑物、构筑物以及集贸市场和公共场所等,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
第十二条 市城区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物,应讲究建筑艺术、注重城市美学,其造型、装饰等应与环境相协调。
城市主要街道建筑物、市政公用设施应当保持外型完好、整洁、美观,其产权所有者或使用者应当定期清洗、整修、刷新。主要街道两旁闲置地必须用2米围墙遮挡或进行绿化、美化。
第十三条 市城区道路路面应当保持平坦、完好;路面出现坑洼、隆起、破损时,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修复。
第十四条 市城区道路上设置的各种井盖、指路牌、果皮箱等市政公用设施应当保持完好、正位;井盖出现破损、移位或丢失的,产权单位应当及时更换或正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移动、损坏和占用各类市政公用设施及其附属设施。
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由主管部门根据《
广东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
四十四条的规定,责令其恢复原状,并可处以重建(置)价2倍至10倍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盗窃、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城市街道两旁的单位、店铺、住户、应当保持门前整洁,不得在门前堆放或者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主要街道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平台除种花草外,不得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需搭建或者封闭对建筑立面造成影响的天台、露台、阳台等,须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报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备案。
违反规定,在主要街道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平台上堆放、吊挂其他杂物的,由主管部门根据《
广东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
三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责令其限期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十六条 在市城区行驶或作业的交通工具,必须保持外型完好、整洁。
(一)车辆运载液体、散体物料和废弃物时,不得泄漏、遗撒。
需穿行城市市区运输沙、石、泥、灰的车辆,应当按照指定的路线和有关规定行驶。
(二)进入市城区街道装卸货物的车辆,装卸货物时驾驶员必须在场,做到工完场净。
(三)机动车因突然故障临时停靠路旁修理的,事毕应及时把场地清洁干净。
(四)严禁一切车辆乱停乱放,必须按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指定和划分的地段、地点整齐停放,不得损坏市政公用设施。
违反前款第(一)项规定,造成泄漏、遗撒的,由主管部门根据《
广东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
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责令其限期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