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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关于全省中小学深入实施素质教育规范办学行为意见的通知


  建立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的评价体系。积极探索以学业水平测试和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为主要指标的综合评价体系,不得以考试成绩对学生排名,小学生学业成绩评定一律实行等级制,中学生实行学业水平考试、综合素质评价与升学考试成绩相结合的综合评价。切实落实市地级中考的领导和管理责任,健全中考工作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执行中考加分政策,积极推行学业考试与综合素质评价相结合的考试评价和高中招生录取制度。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逐步完善与普通高中课改要求相一致的学业水平考试制度和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制度,切实维护考试和评价的客观性、公正性、有效性和严肃性,确保学生综合评价结果诚信可用。积极探索构建与普通高中课程改革相衔接、与高校选拔人才相适应的高考综合评价体系,逐步建立和完善多元评价、多样录取相结合的高校评价选拔制度。

  改革和完善中小学招生制度。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积极推进高中招生制度改革,规范普通高中招生行为,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普通高中招收择校生“三限”(限分数、限人数、限钱数)政策。积极实施优质普通高中招生指标“定校配额”办法,不断扩大“定校配额”比例。切实加强中、高考信息管理。从2009年秋季开学起,除考生本人和学校以外,各级招生机构一律不准向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考生报名信息、考试成绩以及录取信息,防止对中、高考成绩进行各种炒作。

  (八)科学配置教育资源,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

  统筹城乡建设和改造计划,在优先方便学生就近入学、不加重农民负担的前提下,根据学龄人口变化,合理规划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布局。采取有效措施,认真解决城镇化以及学校布局调整中出现的大班额现象和农村校舍闲置等问题。强化寄宿制学校管理,建立健全管理制度,提高管理人员素质,促进寄宿制学校管理规范化和科学化。进一步加强学生宿舍、食堂、厕所管理和校园周边环境治理,重视食品和饮水卫生,防止传染病流行。要改善寄宿制学校师生的学习、工作和生活条件,丰富寄宿制学生的业余生活,重视寄宿制学生的身心健康。完善和强化乡镇中心学校的管理功能,健全覆盖所有学校和教学点的管理体系,做好学校安全教育和管理工作,确保师生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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