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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关于全省中小学深入实施素质教育规范办学行为意见的通知

  (六)深化基础教育课程改革,切实维护教育教学秩序。

  认真实施国家课程方案。严格按照国家课程方案(计划)组织教学,开全课程,开足课时。坚决纠正艺术(音乐、美术)、体育(体育与健康)、技术(义务教育地方课程的技术、信息技术、通用技术)、综合实践活动等课程不按规定开齐开足,以及违背教育规律、随意增减课程和课时、赶超教学进度、提前文理分科、提前结束课程的做法。加强地方课程和学校课程建设,完善国家、地方和学校三级课程管理体系。

  深化课堂教学改革。突出课堂教学在实施素质教育中的主渠道作用,推进课堂教学方式改革,培养学生运用知识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推进信息技术在教学过程中的普遍应用。重视实验课教学,培养学生的动手操作能力。积极鼓励有条件的中小学进行“小班化”教学。积极开展有效教学,提高课堂教学效果和学生学习效率。大力推广地方和学校减负增效的成功经验。

  科学安排作息时间和作业量。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全省统一规定,安排中小学学期、寒暑假和学校作息时间,严格控制学生在校学习时间,切实减轻学生过重课业负担。

  严格规范学校教学用书。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校要按照国家规定,使用由省级以上教育主管部门审定的中小学教材。教材一经选定,不得随意更换版本,确需更换的,必须履行相关审批程序,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后,在中小学各学段起始年级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强迫学校、学生订购教辅材料、报刊杂志和课外读物。出版主管部门要确保中小学用书质量,依法打击非法出版教材和教辅资料的行为。

  严格规范考试科目与次数。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对中小学的考试科目和考试次数进行规范,坚决制止随意组织学校参加各种统考、联考或其他竞赛、考级等现象。各种考试命题要科学合理,不得随意提升考试难度,增加考试次数。

  严禁组织中小学生参加任何商业性质庆典或其他非教育性社会活动。

  (七)深化招生考试评价制度改革,建立实施素质教育导向机制。

  建立科学的学校办学评价机制。各级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要把素质教育实施情况作为评估办学质量的重点,建立规范化、科学化、制度化的教学质量监测制度,指导学校教学。不得向学校下达升学指标,不得以升学率为主要标准来评价学校和校长的工作成绩,切实引导学校全面实施素质教育。

  完善教师评价体系。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建立有利于促进教师职业道德与专业水平提高的教师评价体系,从师德表现、工作态度、专业发展、工作量、工作难度和工作实绩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不得以考试成绩和升学率为主要标准来评价与奖惩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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