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开发土地后续管理和规范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让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第二十条 出让后的国有建设用地,在出让年期内经依法批准拆除重建且不改变土地用途的,拆除重建后增加的建筑面积,按其分摊的土地经依法确认的评估市场值地价的50%补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第二十一条 出让后的建设用地经依法批准增加建筑面积,或擅自增加建筑面积经依法处理后允许保留的,增加面积或超建面积超出原批准面积3%以上的部分,还应依法补缴城市建设配套费。

  第二十二条 原出让的工业用地在不改变原规划用途的前提下,经依法批准增加容积率的,不再补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第二十三条 租赁土地增加建筑面积的,比照本章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国有企业改制处置土地资产

  第二十四条 国有企业改制,可根据企业的类型和改制需要,经批准分别采取土地使用权出让、作价出资、作价入股、授权经营、租赁和保留划拨用地等方式处置国有土地资产。

  第二十五条 纳入企业改制资产处置的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符合城市规划条件的,可以协议方式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按下列标准补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一)工业用地按不低于依法确认的评估市场值地价的25%补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二)商业、旅游、娱乐、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按不低于依法确认的评估市场值地价的40%补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三)其他用地按不低于依法确认的评估市场值地价的30%补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如果折抵负资产,继续按《中共西安市委、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实施意见(市发[2003]24号)执行。

  第二十六条 参与企业改制受让的工业用地,经依法批准改变为商业、旅游、娱乐、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外用途的,可以办理协议用途变更手续,应补缴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批准改变时的新土地使用条件下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批准改变时原土地使用条件下剩余年期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

  第二十七条 改制企业受让的工业用地,经依法批准改变用途进行经营性开发的,出让用地批文或出让合同约定应由市、县人民政府收回,交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采用招标拍卖挂牌等公开出让方式处置的,应采取公开方式处置;出让用地批文或出让合同未约定以公开方式处置的,可以协议方式处置。应当补缴的土地出让金额(底价)=批准改变时的新土地使用条件下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批准改变时原土地使用条件下剩余年期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