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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开发土地后续管理和规范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让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二)变更土地使用年限的,以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受理的日期作为估价基准日。

  (三)同一宗地的土地使用条件经规划主管部门多次批准变更的,以规划主管部门最后一次批准文件为准,以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受理的日期作为估价基准日。

  第十三条 土地出让应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以估价基准日依法确认的宗地评估市场值地价作为计价标准。

  第十四条 租赁土地经依法批准补办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按照依法确认的评估市场值地价,全额补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第十五条 租赁土地经依法批准续租的,按下列标准收缴年租金:

  (一)对持有地面房屋产权证书的,按土地所在地对应用途基准地价的40%除以该土地用途最高出让年期确定。

  (二)对没有地面房屋产权证书的,按土地所在地对应用途基准地价除以该土地用途最高出让年期确定。

第三章 出让土地增加建筑面积

  第十六条 对通过公开方式出让的土地使用权,规划建设条件原则上不得改变。确属城市规划建设需要变更的,规划主管部门应从严审核,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七条 出让后的国有建设用地,建设单位申请调整原出让合同约定的或原规划批准的规划条件,由规划主管部门受理。规划主管部门同意调整的,应将调整后的规划批件抄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并督促建设单位向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同意调整的,应依法确定供地方式,并按新旧规划条件下依法确认的评估市场值地价差额的100%补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第十八条 同一建设项目中,在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经规划主管部门依法批准新建、改建、扩建、加层等增加建筑面积的,增加部分不超过原批准面积3%(含3%)的,免缴增加部分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超过3%以上的,超出部分按新旧容积率条件下依法确认的评估市场值地价差额的100%补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第十九条 未经依法批准擅自改变规划条件进行建设的,经规划主管部门核实,同一建设项目实际建筑面积超出原批准面积3%以上的,规划等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法从严处理。处理后允许保留的,应补缴超建部分对应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补缴金额按超出部分原出让时的成交(约定)地价或楼面价的100%确定;涉及改变土地用途的,应按新旧规划条件下依法确认的评估市场值地价差额的100%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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