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扣分 (扣分最低至该项设定分扣完为止):
(一)生产安全事故死亡总人数比省政府下达的控制考核指标每增加1人扣1分;较大事故起数与前三年本地区较大事故平均起数同比每增加1起扣2分。
(二)年度考核有本办法第十三条所列 “一票否决”项的,每项扣5分。
第十二条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达标和不达标四个等次。
(一)考核得分在90分以上的为优秀;
(二)考核得分在80-89分的为良好;
(三)考核得分在70-79分的为达标;
(四)考核得分不满70分的为不达标。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行安全生产评优评先“一票否决”,年度考核综合评定不能评为“优秀”、“良好”等次。
(一)发生重大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二)发生瞒报、谎报或故意拖延迟报事故的;
(三)发生事故后抢险救援行动迟缓、造成损失扩大和恶劣影响的;
(四)对重大安全隐患督办、治理不利导致严重后果的。
第十四条 考核结束由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省安委会办公室)形成考核报告,经考核领导小组审定并报省政府批准后,以省政府通报的形式予以公布。
第十五条 表彰奖励。省政府设立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责任制表彰奖励项目,由省公务员局、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按规定代省政府组织实施。对安全生产工作取得突出成绩的市(州)政府和省政府有关部门,省政府给予通报表彰,并颁发奖牌和奖金。
年度考核 “优秀”的,给予一等奖奖励;年度考核 “良好”的,给予二等奖奖励;年度考核 “达标”的,给予三等奖奖励。
第十六条 责任追究。省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责任制不落实,生产安全事故死亡人数突破年度控制考核指标,安全生产重点工作任务未完成的市(州)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予以通报批评;对发生重大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年度考核“不达标”的市州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安全生产主要责任人实施行政问责,并严肃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