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生产安全事故死亡人数及较大以上事故控制情况。
(二)对落实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责任制的组织领导、责任分工、措施保障和工作考评情况。
(三)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的部署、安排及执行情况。
(四)安全生产工作机制、责任体系的建设情况。
(五)安全监管系统基层基础建设工作落实情况。
(六)用于消除事故隐患、防止职业危害、生产安全应急救援、实施安全生产技术改造和安全科学技术研究等安全生产资金的设立、投入和管理、使用情况。
(七)以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安全生产支撑体系建设和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等为重点的安全生产主要工作部署、开展及落实情况。
(八)重大危险源监控管理和应急救援体系建设情况;重大安全隐患 “挂牌”督办和治理落实情况。
(九)事故报告、抢险救援、调查处理和责任追究及落实情况。
(十)国务院、省政府部署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开展和落实情况。
第七条 对省政府有关部门考核的主要内容:
(一)对落实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责任制的组织领导、责任分工、指导监督和检查落实情况。
(二)安全生产工作机制、责任体系的建设情况。
(三)依法履行安全监管职责情况。
(四)国务院、省政府组织开展和部署安排的安全生产重要活动、重点任务、主要工作的贯彻实施及完成落实情况。
(五)本行业 (系统)安全生产突出问题、薄弱环节的研究解决情况。
(六)重大危险源监控管理和应急救援体系建设情况;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和重大隐患 “挂牌”督办、治理落实情况。
(七)事故报告、抢险救援、调查处理和责任追究及落实情况。
(八)国务院、省政府部署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开展和落实情况。
第八条 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由省政府统一领导,省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
省安全生产委员会成立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领导小组 (以下简称 “考核领导小组”):省安委会主任任组长,副组长由省安委会副主任和省财政厅、省监察厅、省公务员局的主要负责同志担任,成员由承担安全生产监管责任的省政府相关部门分管领导组成。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安委会办公室,负责考核的具体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