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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


  (十六)完善省级小农水资金使用办法,建立引导激励机制。对村组集体、农民个人、以及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自愿开展的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设,其中效益明显的项目,给予重点扶持和补贴。要采取多干多补、少干少补、先干后补等形式,对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设实行 “民办公助”。

  (十七)鼓励社会资金投入农田水利建设。通过建立合理的水价形成机制及投资回报机制,调动民间、金融等其他资本参与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的积极性,鼓励和支持民营水利的发展,并通过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理体制的改革,广泛吸纳社会资金投入农田水利建设。

  五、引导农民筹资筹劳

  (十八)鼓励农民采取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形式积极参与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筹资筹劳开展村民直接受益的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改善自身的生产生活条件,是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应尽的责任。以一事一议形式开展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必须严格遵循 “群众自愿、直接受益、量力而行、民主决策、合理限额”的原则。要通过政策引导、资金支持、组织协调和技术服务等方式,鼓励和引导农民筹资筹劳参与村内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农民因外出务工经商等原因不能投劳的,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可以自愿以资代劳。

  (十九)为调动农民兴修农田水利工程的积极性,各市(州)、县 (市)财政部门要从支农资金中拿出一定比例作为村级“一事一议”和县乡两级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的专项补助资金,同时各地对农民急需且效益显著的农田水利工程项目,可优先申报中央和省级小型农田水利建设补助专项资金。

  (二十)创新农田水利建设组织形式。除了村级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设实行 “一事一议”外,对跨乡、跨村的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设,可采取乡镇政府协调,分村议事,联合申报的办法,跨乡工程由县里统一组织实施,跨村工程由乡里统一组织实施,县乡两级政府要切实负起责任,层层落实任务,统一指挥调度。水利部门要主动给政府当好参谋,提供技术指导与服务。

  六、切实抓好管理体制改革

  (二十一)推进产权制度改革。省水利厅、财政厅要会同有关部门,根据中央关于加快农村小型农田水利工程产权制度改革的政策规定和 《吉林省小型农田水利设施产权制度改革实施意见》,深化小型农田水利设施产权制度改革,明确设施所有权,落实管护责任主体,提高现有设施的管理使用效率,并通过拍卖、承包、租赁、股份合作等灵活多样的经营方式促进产权流转,加快产权制度改革步伐。各市 (州)、县 (市、区)人民政府要尽快整合行政区域内的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在资产清理、评估并得到确认的基础上,可授权本级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履行出资人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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