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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


  (十三)积极争取国家投入。抓住当前国家高度重视农业和发展现代农业的机遇,积极争取国家资金投入。各地要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做好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及立项申报等前期工作,积极争取国家对我省大中型灌区、旱田节水灌溉、小型水库除险加固、农村饮水工程、黑土区治理和小型农田水利 “民办公助”项目建设的资金投入。

  (十四)加大地方财政投入。省级财政要通过调整支出结构和新增财力安排,进一步增加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投入。2009年-2012年,每年省级预算安排的农业投入幅度要高于财政经常性支出的增长,小型农田水利专项资金投入幅度要高于农业投入增长。各市 (州)、县 (市)要将省下放的小型农田水利资金,专项用于小型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不得挤占挪用。并设立小型农田水利专项资金,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各市 (州)、县 (市)要从国家对产粮大县的奖励资金中拿出部分资金用于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

  农业综合开发部门在安排农业综合开发资金时,要继续把农田水利配套设施建设作为投入的重点,加强对中低产田改造和优势农产品基地项目的田间灌排设施建设。

  省发展改革部门要调整投资结构,切实加大对农田水利建设的投入,尽可能多安排一些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以工代赈资金要加大支持实施区域农田灌溉水源、灌排渠系及盐碱地治理建设的力度。

  扶贫专项资金要围绕整村推进扶贫开发的实施,继续加强对贫困村小型农田水利建设的扶持力度。

  要加快水费改革。在推进减轻农民水费负担综合改革试点基础上,逐步实行计量收费。从2009年开始,全省排灌用电价格在农业生产用电价格基础上降低2分钱执行。

  (十五)整合资金。按照 “统一规划、统筹安排、渠道不乱、用途不变、各负其责、各记其功”的原则,以农田水利建设综合规划为依据,加强统筹协调,整合农业综合开发、以工代赈、中低产田改造、扶贫、土地整理等用于农田水利建设的资金,避免重复安排。无论哪个部门、哪条渠道争取到的涉水资金项目,在立项和建设过程中,都要征求水利部门的意见,履行建设程序,符合农田水利总体规划和流域规划。省级财政在推动省级支农资金整合工作中,重点以增产百亿斤商品粮能力建设规划为平台,统筹安排使用省级农业财政专项资金、农业综合开发资金、水利建设基金等涉水资金,发挥资金的整体效益;在指导推进县级支农资金整合工作中,要将增加农田水利建设投入列为考评内容之一,调动县 (市)财政增加投入的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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